服務項目

(一)刑事辯護纇:
 01.普通刑法之刑事案件。
 02.特別刑法之刑事案件。
  (01)公務人員瀆職案件。
  (02)檢肅流氓案件。
  (03)公務人員懲戒案件。
  (04)違反商標、專利、著作權法案件。
  (05)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
  (06)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
  (07)違反銀行法案件。
  (08)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
  (09)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
  (10)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案件。
  (11)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
  (1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13)違反醫師法案件。
  (14)違反藥事法案件。
  (15)違反森林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
  (16)違反建築法案件。
  (17)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
  (18)違反關稅法案件。
  (19)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
  (20)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
  (21)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食品標示法案件。
  (22)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
  (23)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
  (24)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
  (25)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
  (26)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
  (27)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
  (28)違反農會法、漁會法案件。
  (29)妨害兵役案件。

(二)民事訴訟纇:
 01.各類契約糾紛引發之訴訟事件。
 02.工程承攬履約糾紛事件。
 03.因親屬關係引發糾紛之事件。
 04.繼承事件。
 05.保險事件。
 06.國際貿易糾紛事件。
 07.祭祀公業派下員身分及財產糾紛案件。
 08.各類不動產糾紛案件(如農、林、漁、牧、都市、非都市土地、房屋……)
 09.公司股東權益糾紛事件。
 10.社團負責人身分糾紛事件。
 11.勞動契約糾紛事件。
 12.公害糾紛事件。
 1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事件。
 14.信託事件。
 15.冤獄賠償事件。
 16.消費者保護事件。
 17.公平交易事件。
 18.智慧產權糾紛事件。
 19.國民住宅糾紛事件。
 20.公寓大廈管理糾紛事件。
 21.動產擔保交易事件。
 22.融資性租賃事件。
 23.票據糾紛事件。
 24.國家賠償事件。
 25.衍生性金融商品糾紛事件。

(三)商務及非訟事件纇:
 01.企業併購事件
 02.反傾銷事件
 03.海外投資事件
 04.國內外商標、專利申請等相關事件
 05.公平交易申訴與答辯事件
 06.政府採購異議予申訴事件
 07.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事件
 08.信託事件
 09.不動產證券化事件
 10.公司行號設立登記事件
 11.合資、合作、股權買賣事件
 12.輔導上市、上櫃、公司財務事件
 13.人力仲介事件
 14.不動產租賃與買賣仲介事件
 15.勞資爭議調處事件
 16.環境影響評估事件
 17.機器設備採購事件
 18.各類工程營造事件
 19.多層次傳銷事件
 20.著作權之登記與糾紛處理案件
 21.行銷、貿易、廣告與帳款相關事件
 22.公司不良債權處理與資產管理相關件
 23.各類BOT案件
 24.高科技法律事件
 25.金融、保險、證券、期貨事件
 26.召開股東大會等相關事件
 27.損鄰事件
 28.和解談判事件
 29.車禍糾紛過失責任鑑定事件。
 30.支付命令之聲請。
 31.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聲請與執行。
 32.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事件。
 33.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之聲明。
 34.保護令之聲請。
 35.死亡宣告之聲請。
 36.公司解散之清算。
 37.擔保物提存事件。
 38.公證、認證事件。
 39.強制執行事件。
 40.破產事件。
 41.公司重整事件。
 42.遺囑事件。
 43.贈與事件。
 44.收養事件。

(四)行政爭訟類:
 01.請願。
 02.訴願。
 03.行政訴訟(土地、稅務、關務、智慧產權、公用徵收、公告現值之調整、教師懲戒……)
 04.聲明異議、複查。

(五)仲裁及調解類:
 01.仲裁:
  (01)擔任仲裁人。
  (02)為仲裁事件之代理人。
  (03)為商務糾紛仲裁案之仲裁人或代理人。
  (04)職業運動履約糾紛仲裁案之仲裁人或代理人。
  (05)為工程糾紛之仲裁案之仲裁人或代理人。

 02.調解:
  (01)法院調解。
  (02)鄉、鎮、市、區之調解。

(六)法律顧問類:
 01.擔任政府機關與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及提供法律專業意見等。
 02.參與政策規劃
 03.各類契約之撰擬、審查、見證及履約管理。
 04.智慧財產之管理。
 05.經常性法律諮詢。
 06.出具法律意見書。
 07.參與內部決策會議。

(七)兩岸事務類:
 01.大陸人士來台定居、投資、繼承、結婚。
 02.大陸經貿與投資相關法律案件。

引用:
本篇引用網址: http://www.law17.com/mt/mt-tb.cgi/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