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財兩失,氣極傷人
案例:妮秋和男友亞健交往多年,妮秋並在經濟上時常資助亞健。可是近日亞健卻嫌妮秋脾氣暴躁,想和妮秋分手,妮乎則懷疑是她已經沒有能力再幫助亞健,所以亞健才另結新歡。某日,在亞健家裡果然讓妮秋撞見亞健和另一名女子有親密行為,妮秋加以質問,亞健卻又唇相譏妮秋又不是他老婆,不能捉姦,就算曾經騙她的錢,也奈何不了他,如果妮秋受不了去死算了云云,致妮秋氣憤難當,隨手拿起身旁的花瓶砸去,竟造成亞健新女友傷重死亡。
解析:
1、案例中妮秋與亞健雖是多年男女情侶,但畢竟沒有婚姻關係,即使亞健另交女友,妮秋的確不符合通姦罪限於配偶才能提出告訴的要件。
2、雖妮秋在交往期間,在經濟上資助亞健,但亞健有沒有詐騙妮秋的錢財,還必須證明,例如亞健本來就沒有和妮秋交往之心意,只為了妮秋的錢才和妮秋往來,等妮秋床頭金盡,才故意把妮秋甩了,否則充其量兩者之間只有財務糾紛。
3、至於妮秋撞見男友和別人有親密行為,且受了男友的言語刺激,憤而砸出花瓶釀成事故;以花瓶砸人必造成亡為公眾週知的事實,妮秋的行為恐不待舉證就會被認定為故意,除非如亞健所說妮秋氣暴躁,在心裡上欠缺自制的能力且有相當的證明,或法官考慮妮秋犯罪的動機、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等刑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才有可能尋求刑法第五十九條減輕妮秋的刑事責任。
4、另刑法第二七三條雖明定;當場基於義憤而殺人者,處較一般殺人罪責較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該條所指的義憤限於被害人的行為違反正義,在客觀上足以激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憤怒,而當場殺之者而言。實務上曾有夫撞見妻正與人通姦,憤而當場將妻殺死,適用義憤殺人的案例。但本案例中妮秋與亞健只有男女朋友關係,亞健的言語刺激等能否在客觀上激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憤怒,則尚待商榷。
5、案例中亞健縱曾譏諷妮秋去死算了,即使情境轉變妮秋不是肇事而是真的去自殺,亞健只是自殺前的侮辱言詞,沒有在自殺行為中加以助力,應不致構成刑法第二七五條所指的幫助自殺罪;但如果亞健是利用妮秋的弱點,以言語促妮秋自殺的意思,就有觸犯教唆自殺罪之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