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Criminal Cases
亡命鴛鴦鋌而走險

案例:
胡小菲今年十三歲甫自小學畢業,因從小父母離異,小菲乃由父親監護而一直單獨與祖母同住,而在小菲心中一直渴望家庭溫暖,長期累積的結果,造成小菲行為僱差。喜逃學而不願與同學相處。某日,小菲蹺課在公園閒逛時,巧遇今年滿二十歲的左小為,二人相談後知二人同為天涯淪落人,有著相同的家庭際遇,於是二人決定一同離家出走,幻想成為亡命鴛鴦,共組幸福家庭以彌補多年來的不幸,然嗣二人生活即發生困難,且二人又無一技之長,小為提議由小菲把風,其於日間闖空門,竊取他人財物以供花用,而小菲年紀尚輕,確信小為將是其終身依靠,是對其言聽計從,詎小為剛著手竊取他人財物時,即觸警報器,致使二人皆遭警查獲,此時,二人之行將會觸犯何刑責?

解析:
1、本案例中,小為之行為乃該當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之動產者,惟小為尚未得手時,已遭警查獲,其犯罪應僅止於未遂階段而為竊盜罪未遂犯。另小菲雖未著手竊盜行為,僅替小為把風,然小菲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小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本應與小為就上開罪名成立共同正犯。惟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罪,小菲今年僅十三歲,為無責任能力人,據上開規定,小菲之上開犯罪行為,不罰,但小菲之行為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來加以處理。
2、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準此,小為因與未滿十八歲之小菲共同實施犯罪,將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處罰。
3、另小為未經小菲之監護權人之同意,即將小菲帶離家庭,雖未有略誘之情,然因小菲未滿十六歲,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是小為私自帶小菲遠走他鄉之行為,乃觸犯去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略誘罪之刑責,即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略誘罪性質上為公訴罪,並行告訴乃論之罪,故即使小為之行得到告訴人即監護權人之諒解,而告訴人願意撤告訴,亦無法免責。
4、本案例中之小菲及小為自小失去家庭溫暖,固值得人同情,然在人生的旅途中,絕無事事完滿之可能,人或多或少,都會有些遺憾,何不讓自己遺憾中學得堅強,學得更多去面對困難的勇氣,藉此得以走出自己人生的路呢?千萬不要一時失慮,像本案例中之小菲及小為,以為得到彌補遺憾之良方,卻跌入另一個一生難以彌補之遺憾陷阱,實令人感到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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