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我喜歡,不是什麼都可以
案例:
甲退役後無業在家中閒晃,乙、丙、丁三人為國二同班同學,經常蹺課相邀至甲的家中打麻將。某日甲又邀集乙、丙、丁三人聚賭,每次輸贏新台幣一百元,由甲抽一成吃紅,因徹夜大戰未眠,聲音過大,影響鄰居安寧,經報警查獲,請問甲、乙、丙、丁四人有何法律責任?
解析:
一、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甲、乙、丙、丁四人徹夜麻將大戰,擾人清夢,自可依上開規定處罰之。
二、按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經常逃學或逃家,而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者,為少年虞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依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可裁定諭知以下之管訓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乙等人經常蹺課,而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者,為少年虞犯,可施以適當之管訓處分。
三、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上罰金(刑法第二六八條)。甲邀集乙、丙、丁到其家中聚賭抽頭,構成本罪。另外,甲、乙、丙、丁四人是在甲之家中,而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不成立刑法第二六六條之賭博罪,惟可依上述一、二處罰之。
必須特別說明的是,倘若乙、丙、丁三人行構成犯罪(例如四人在公共場所聚賭,成立刑法第二六六條之賭博罪,可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可對甲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懲罰不法之成年人。
四、適值暑假期間,青少年朋友呼朋引伴遊樂之際,除應特別注意自身之安全外,更應懂得尊重別人,選擇正常娛樂,千萬別以為「只要我喜歡,什麼都可以」,以免罪責加身不自知,後悔莫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