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Criminal Cases
由愛生恨之騷擾有法可治

案例:
吳玲從大學時代就瘋狂受戀者著社團學長陳君,只要陳君走到那裡,吳玲必如影隨形跟到那裡。陳君有一位交往多年的女友周娟,兩人感情甚佳。吳玲意外得知周娟住處及電話後,常常打電話騷擾周娟、或哀求周娟離開陳君、或揚言如果周娟不離開陳君,將對其不利等等。甚至在周娟住家巷弄散發書有:「周娟,不要臉、賤女人」等內容之傳單,令周娟不堪其擾,請陳君阻止吳玲之行徑,但總遭吳玲以淚洗面收場。周娟只好訴諸法律,對於吳玲此種行為,是否有法可管?

解析:
現代女性勇於追求所愛,本來值得稱許。但有些人在無法按捺情緒下,所作所為不免造成別人的困擾,而其中是否觸犯法律責任問題,更須謹慎。經查吳玲經常打電話騷擾周娟,倘次數尚非令人不堪忍受,或許刑法尚無法規範該等行為。惟吳玲既已揚言將對周娟不利云云,而周娟聽聞後亦覺害怕,則吳玲顯然己觸犯刑法第三○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之規定。而吳玲進而在周娟住處之巷弄散發書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周娟名譽之事的傳單,亦觸犯刑法第三一○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至於吳玲在周娟住處附近徘徊,除非有妨害周娟出入住家之自由或強行進入其住處外,否則吳玲此種行為,尚不構成妨害自由。

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就藉端滋擾住戶、公司行號、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及無正當理由跟縱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均有相關則規定。所以「現代豪放女」在大膽追求所愛之餘,亦應克制,毌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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