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當心
案例:
小英是一個上班族,每日搭乘公車上、下班。某日下班後,小英依往例前往搭車,途中公車已經進站,小英為趕上該班車,未走行人專用道,直接跨越馬路,直奔公車站牌,正好有小雄(未滿十八歲,未載安全帽)騎機車超連,因煞車不及撞上小英,二人皆因此而受傷。小雄變成獨臂人,終生無法回復。請問小英和小雄各有何法律責任?
解析:
一、刑事責任:
(一)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前段)。小雄未滿十八歲,依法尚無法考領機車駕駛執照,在市區道路超速行駛,撞上違規穿越馬路之小英,雖小英有錯在先,惟小雄不得以他人違規為由,免除本身遵守交通規則之義務。以本例而言,倘若小雄依速限行駛,應可緊急煞車避免車禍之發生,因此小雄對小英之受傷,應負過失傷害之責,惟法官得考量車禍之緣由,酌情從輕量刑。
(二)因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扣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後段)。小英有遵守交通規則之義務,竟違規跨越馬路,致機車駕駛小雄閃避不及發生車禍,致手臂切除之傷害,成立過失致重傷罪。
二、民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小英及小雄二人對於車禍之發生皆有過失,對於車禍之結果(傷害)皆應負責,二人皆得向對方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法第二一七條第一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據此規定,二人並得分別向主張權利之一方主張過失相抵,減輕賠償責任。
三、國人常有「大車撞小車,大車錯」、「車撞人,車錯」。頃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於違規穿越馬路被騎車撞上之案件,判決行人及機車騎士各負侵權賠償之責,上開判決,當可導正國人錯誤之用路觀念,值得大眾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