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 Civil Cases
夫妻之日常家務代理權

案例:
小劉和小青經過三年愛情長跑後,喜氣洋洋地完成終身大事。婚後生活,小劉專心的在外面工作賺錢養家,小青則在家整理家務,所以他們一直是親友鄰居們眼中的模範夫妻。不過有一天這對模範年妻竟大吵一架,原因是小青有天經過家具店看看到一組國外進口的沙發,定價八十萬元,她很喜歡,便先付了訂金把它買了下來,並請人搬回家,小劉看到了新沙發,覺得小青未經過他同意,就花了八十萬元買一組沙發太浪費,便要家俱店把它搬回去,並拒絕付清所有款項,要家俱店退回訂金。小劉可以這樣做嗎?

解析:
1、中國自古以來即有「男主外、女主內」之習俗,所以「日常家務」概由妻來負責,甚少有夫掌管日常家務,但男女結為夫妻,二人均需為婚姻之幸福美滿盡最大努力,因此民法第一○○三條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前開規定中,所謂「代理」係指「法定代理權」;「日常家務」是指一般家庭日常所處理之事務,如柴、米、油、醬、醋、茶等諸如此類的一般家庭生活之支出均屬之。但實際範圍何在?實難界定。通說看法,認為日常家務之取捨標準,端視「家庭的實際收入額」為標準,例如:夫每月之收入為二萬元,妻無收入,則買台電風扇應屬日常家務;但若買五十克拉的鑽戒,就非屬日常家務了!更何況「家庭的實際收入額」非一般人所能查知,所以為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即有第二項但書之規定。

3、案例中,僅小劉在外工作賺錢,小青並無收入,因此小青所買之沙發否屬前開條文所謂「日常家務」,則應以小劉之「實際收入」為判斷標準。換言之,小劉若為固定領薪之公務員或上班,則非日常家務;倘小劉是公司大老闆而月入數十萬元,甚至數百萬元,則為日常家務。但小劉不可要求家俱店將沙發搬回去,且不可拒絕付清價款餘額及要求退回訂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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