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 Civil Cases
分手,刷他的卡洩憤!

案例:
王杰有感於其美艷女友驕縱任性且揮霍無度,日後絶非賢妻良母,終於在某次嚴重爭吵後斷然與之分手,念及一片真情枉付東流,當下自我放逐,離家散心。一周後返回時赫然發現住處被侵入,部分物品不翼而飛,個人所持有唯一的信用卡亦在其中,立即辦理掛失。事後得知係女友在分手翌日趁其外出時所竊取,並冒充為其妻在該日持卡消費多筆,計十餘萬元,王杰不願與女友再有任何瓜葛,無意追訴其法律責任,惟拒絕向發卡銀行給付掛失前遭冒用之帳款,是否有理?

解析:
1、銀行推出信用卡廣告常以「失卡免風險」吸引消費者,究其實際,一般信用卡此類約款不外規定持卡人遺失信用卡時,自掛失時起及掛失前一日被冒用之損失由發卡銀行負擔。王傑遭冒用的時點既不在此列,尚無從據以拒絕付款。

2、惟信用卡之交易型態乃持卡人請求發卡銀行核發信用卡後,得親自憑卡於特約商店以簽帳方式支付消費帳款,由發卡銀行代為處理結清該款項,事後向持卡人求償而從中獲取手續費,屬於具有有償委任性質之混合契約,發卡銀行依民法第五三五條之規定,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3、幾無例外,發卡銀行均與持卡人約定信用卡限於本人使用,不得讓與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人占有使用。實務上特約商店依普通視力可辨認簽帳單之簽名與信用卡上簽名不符合時如仍接受刷卡,就該筆消費款無請求之權。王杰的女友男卡女用,特約商店根本無權接受刷卡消費,發卡銀行(透過聯合信用卡中心)自得拒絕給付,如銀行未為保留或未於該商店他次請款金額與以扣除,即屬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依民法第五四四條之規定,對王杰被冒用十餘萬之損失負賠償責任,王杰雖不欲對已分手的女友追究法律責任,然對該筆消費自得拒絕向發卡銀行給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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