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 Civil Cases
十數倍壓力

案例:
彩娟為信健所經營工廠之業務經理,除了是信健的得力助手,實更是信健的地下情人。惟因近日信健另結新歡,想要甩了彩娟苦無藉口。適彩娟因一時疏忽,漏失一項資訊,使公司與某公司簽訂之合約損失數十萬元,信健即以此為由責備彩娟不適合目前的工作,要彩娟自行請辭,否則公司損失要由其賠償。

解析:
1、彩娟在工廠的職務雖為業務經理,因仍為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的職員,具有勞工身分,如信健經營的工廠屬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則本案例中彩娟若不甘心自行請辭,工廠要終止對彩娟的勞動契約,就要受到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拘束。

2、依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意旨,勞工對所擔任的工作如確有不能勝任的情形,雇主可以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但該條的適用,必須勞工確有不能勝任之情形,本案例彩娟為業務經理,雖因一次疏忽,使工廠損失數十萬元,是否已達不改以索賠或降職方式處理,而必須終止勞動契約,實有待商榷。

3、案例中造成工廠的損失,如能證實完全因為彩娟的過失造成,沒有其他介入的因素,則工廠自然可以向彩娟請求損害賠償。而且此項損害賠償的請求,不會因為終止與彩娟的勞動契約,而受到影響。

4、至於信健以向彩娟索賠為手段,迫使彩娟自行請辭,以規避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及給付資遣費規定的部分,如逕片面終止與彩娟的勞動契約,工廠、信健個人依勞基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一條等規定,會被處罰金、罰鍰,彩娟可以依勞動基準法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關提出申訴,雇主自己更工外,主管機關之處理方式即透過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立,經過爭議當事人雙方之申請,再交付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勞資爭議當事人對於仲裁結果,不得聲明不服。

5、案例中彩娟被解僱的藉口是不適任目前的工作,這對上班族而言,所面臨的壓力應如同英岱爾電腦公司老闆所形容的十倍數壓力般,上班族如何超越此等壓力,謀求法律上的基本保障,為本案例之主要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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