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跳票、老婆被告?
案例:
淑芬與進財婚後兩人胼手胝足,草創了一家小規模的公司。然而,就在其從零到有,公司經營漸至佳境,財務狀況日趨穩定之際,兩人婚姻卻亮起警訊。導火線源於進財為了方便,以淑芬的戶頭申請支票,而淑芬也同意進財用她的名義開票,她認為進財平時有正常生意上的往來,所以也放心進財用她的印章在外面開票。孰料,公司因員工疏失無法準時交貨,致進財在外以淑芬印章開的票竟連續跳票,執票人紛紛找上淑芬。就在此時,債權人們竟對淑芬提起刑事詐欺告訴。問淑芬、進財需負何法律責任?
解析:
1、票據上責任:
依票據法第五條規定:「在票據法上簽名者,依票上文義負責。」亦即票據較重視其上所記載之文義,而非當事人之真意。案例中,雖所有跳票均是進財所蓋印且由其經手,惟所有款項皆是淑芬戶頭的支票,所蓋用之印章都是淑芬的的印章;而進財開票也得到淑芬授權,所以淑芬需負票據上責任。
2、刑事責任:
(1)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足見詐欺罪成立要件需有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且需使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財物交付之。換言之,詐欺的構成需具備有詐欺的犯意才可以。而坊間認為久錢不還、跳票就構成詐欺罪,是有誤解的。
(2)本案例中,開票者是進財而非淑芬,債權人卻告淑芬,則需看淑芬是否知悉進財代她所開之支票戶頭內經常有足夠現金?淑芬是否有與進財共謀使用詐術騙財?倘淑芬與債權人從未接觸過,進財無從使用詐術,不可能有詐欺之犯意,自不構成詐欺罪。
(3)至於債權人告進財是否會成立呢?如果進財並沒有詐欺他人的犯意,只是公司經營不善,無法清償債務,則不需負詐欺罪。在本案例中,進財公司無法準時交貨是因員工疏失,而非具有詐欺的故意,自不負詐欺的罪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