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 Civil Cases
同志愛人的法律問題

案例:
賈英雄於而立之年奉父母之命與曾美女結婚,由於賈男有同性戀傾向,對曾女十分冷落,雙方空有夫妻之名,卻無夫妻之實,曾女為此痛苦不已。某日,賈男於同志餐廳與多年好友陳天賜相聚,在眾人鼓勵下舉行結婚典禮,典禮完畢後,相偕至賓館投宿,翻雲覆雨之際,曾女風聞趕至,捉姦在床。請問賈英雄與陳天賜有無刑事責任?曾美女可否訴請離婚?

解析:
1、賈英雄與陳天賜有無刑事責任?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者為重婚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為通姦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為通姦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由於現行民法是採取單婚之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非一男一女之結合非法律上之「婚姻」,致使刑法之重(相)婚或通(相)姦之行為主體受到限制。換言之,刑法第二三七條所稱之「……重為婚姻」,係指重為一夫一妻之婚姻;同法第二三九條所稱之「……與人通姦,係指由異性通姦,故同性相婚或相姦,皆非以上二罪處罰之行為,不成立該罪,仍屬道德上之問題。

2、曾美女可否訴請離婚?
(1)我國現行民法上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合法結合關係。婚姻雖非男女之單純的性關係,然而性關係確屬婚姻生活不可或缺之要素,此從民法第一千零一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一文見其端倪。
(2)賈男因其同性戀之傾向,無法與曾女共同維持一正常之夫妻關係,且又在外與同性伴侶相交、互訂終身,並以身相許,足見賈男與曾女之婚姻顯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存在,依目前實務見解,傾向於曾女應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離婚。

3、頃聞國內首宗男同志公開舉行結婚典禮,在現行法上固非有效之婚姻,無法為戶籍上夫妻之登載。謹願社會大眾能給予更多更大之包容,對於真心廝守之同志們予以誠摯之祝福,同時對於被迫或出於無奈必須與異性結婚之同志,請多考慮後果,以免造成別人永遠的傷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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