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 Civil Cases
從母姓與收養
從母姓與收養
案例:
大同與惠珍育有一男一女,嘉昌十七歲,還在讀高中,喜美廿五歲已婚,育有一子正敏,正在襁褓中,喜美在去年因丈夫人傑外遇而離婚,正敏由喜美扶養,因喜美人在台北工作,不方便將幼小的正敏帶在身邊,只好央求母親惠珍代為照顧,惠珍答應女兒的要求,惟因正敏從父姓,致惠珍心有不甘,希望能將正敏改成母姓或由嘉昌收養。請問,依現行法律之規定,惠珍可否如願?
解析:
1、正敏可否改從母姓?
依民法第一○五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上開條文所稱之「母無兄弟」,宜解為指母無同姓之兄弟而言,至於母無兄弟之決定時點,宜解為約定子女從母姓之時;又子女從母姓應於何約定?民法並沒有明文,宜解為至遲應於申請出生登記時約定之。惟如母於嗣後始成為無兄弟者,可否將從父姓之子女改從母姓?民法同未有明文,然為貫徹上開條文但書之立法意旨,宜為肯定之解釋。又為了確保當事人意思之明確,避免日後爭執,實際上以做成書面為妥,如經公證更好。本例,因嘉美尚有弟弟嘉昌,故無法與人傑約定將正敏改從母姓。
2、嘉昌可否收養正敏?
依民法第一○七三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依上開規定,可知僅成人始有收養子女之能力,故嘉昌無法收養正敏。又依同法第一○七九條第二項:「未滿七歲之未成年被收養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又依同法第一○八六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縱使嘉昌之年齡超過正敏二十歲,仍需經政敏之生父人傑同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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