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艾美與阿土結婚後,感情還算不錯,十年來,也生了三名子女。但最近幾個月來,阿土突然變得脾氣好壞,動不動就與艾美大吵大鬧,艾美懷疑他在外面有女人,但阿土否認,又沒抓到證據,所以也沒辦法。但阿土的脾氣不見好轉,有一次更在眾人面前,一巴掌打得艾美在地上團團轉,艾美氣不過,準備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由於阿土絕不答應離婚,且在親友勸導下,艾美暫時打消離婚的念頭,但堅持與阿土分居,就由律師代擬「分居協議書」,子女由艾美扶養,阿土則必須定時支付生活費。試問此「分居協議書」合法否?又分居幾年是否可能視同離婚?
解析:
1、想離卻離不成,是許多婚姻品質欠佳的怨偶所面臨共同困擾。我國現行民法親屬編規定,除非是兩願離婚,否則要向法院訴請離婚,必須符合法定要件,譬如配偶與人通姦,或不堪同居之虐待等等。因此,如果配偶不願離婚,又缺乏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事由,想結束婚姻,談何容易。為此,多年來法界人士均建議,應適度納入所謂「破綻主義」,也就是不必符合法律要件,只要婚姻出現難以維持的裂痕,就可結束婚姻。因此,民法親屬編正朝加入別居制度的方向修正。
2、夫妻別居,我國本無夫妻別居的法則,但依據民法第一○○一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學者有謂:前開但書規定,即係所謂的「夫妻別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一四七號解釋略謂:夫妻一方違反互負同居之義務,在是項行為修正前,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民法第一○○一條但書之正當理由:至所謂正當理由,不以與同法一○五二條所定之離婚理由一致為必要。此為實務界承認有夫妻別的由來。至於所謂「正當理由」,究何所指呢?最高法院曾對①妻受夫之家屬(包括婆婆)虐待;②使妾與妻同居一家等等,均認為是可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至於夫妻可否經雙方同意而別居呢?最高法院在十七年上字第二八號判例中,採肯定見解。案例中,艾美與阿土是可以用約定的方式,達到別居的目的。
3、目前民法親屬編修正案中的別居制度,分「裁判別居」和「事實別居」兩種。前者是向法院訴請別居,但它就跟裁判離婚一樣,必須依據法定事由來聲請。而後者則不限定非要什麼理由不可,事實上夫妻分居要滿五年,才能向法院請求離婚。案例中,以艾美目前的狀況,若已決定要結束婚姻,試著與阿土溝通,達成協議較妥當,否則目前修正案尚未立法通過,分居數年,是無法視同離婚的。
可請教一下 那麼如果這位女性朋友是從大陸地區
嫁過來的 而她有以上的情形 是否可以比照以上的案例
去法院伸請ㄋ??
因為她是大陸地區的人 需要對方幫她辦一些證件
不然她也無法居留台灣 而對方開口每個月要3萬才要幫她辦
這是不是有構成恐嚇 請問可依法上法院伸請離婚嗎?
如果可以的話 請跟我說明一下 謝謝 或請與我連絡
如果因為一些爭執 夫妻雙方大打出手 但夫下手
之重 導致妻驗傷 是否可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