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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稅 法 律
贈與人死亡後,其繼承人應否繼承租稅債務?又是否繼承贈與人公法上納稅義務人之地位?

《事實概要》
上訴人養父生前將其定期存款解約,轉存至上訴人及上訴人配偶名下之定期存款帳戶,因其養父死亡,被上訴人乃以其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補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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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 慧 財 產 權
商標--93年度判字第278號

壹、事實概要
緣參加人「玉○齋」服務標章,向被上訴人申請註冊,經准列為審定第一三XXXX號服務標章(以下簡稱系爭服務標章)。上訴人以該審定服務標章有違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一及十四款之規定,檢具「玉○齋」之商標及商號(下稱據以異議商標及據以異議商號)對之提起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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